法院民事判决书:(2009)沪一中民二(民)终字第2527号
法院民事判决书:(2009)沪一中民二(民)终字第2527号
2013年03月20日13:09法帮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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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2009)沪一中民二(民)终字第2527号
上诉人(原审被告)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。
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上海沪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。
上诉人上海市闵行区教育局(以下简称闵行教育局)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,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(2009)闵民二(商)初字第898号民事判决,向本院提起上诉。本院于2009年7月31日受理后,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,现已审理终结。
原审认定,上海沪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沪中公司)与上海市闵行区虹莘新村业主委员会(以下简称虹莘业委会)签订《物业服务合同》约定:物业名称虹莘新村;物业类型为商品房;坐落位置为闵行区莘庄镇虹莘路1551弄、1701弄,总建筑面积77,000平方米,其中住宅77,000平方米;上述物业服务收费分项标准(元/月平方米)如下:一、住宅物业,1、综合管理服务费为0.14元(人民币,下同);2、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、保养、维修费用为0.15元;3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为0.07元;4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为0.03元;5、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为0.11元;二、非住宅物业,1、综合管理服务费为0.28元;2、共用部位、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、保养、维修费用为0.30元;3、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服务费用为0.14元;4、公共区域绿化养护费用为0.06元;5、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费用为0.22元;自该合同生效之日的当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,由业主承担,业主应该依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沪中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;物业服务费用按季交纳,业主应在每年3月、6月、9月、12月(每次缴费的具体时间)履行交纳义务;该合同为期三年,自2006年3月19日起至2009年3月18日止。此外,双方对其他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的约定。
2004年3月18日,闵行教育局与上海市闵行区新世纪虹莘幼稚园(以下简称新世纪幼稚园)签订的《校(园)舍租赁协议书》(以下简称租赁协议)约定:甲方(闵行教育局)同意将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1701弄23号-25号的房产(以下简称讼争房屋)出租给乙方(新世纪幼稚园)开办幼儿园。校(园)区占地总面积3,221.5平方米,总建筑面积1,391.65平方米;校(园)舍租赁期为拾年(自2004年3月1日至2014年2月28日);校(园)舍租赁费为每年41,700元,第三年起逐年以5%幅度递增;考虑到办园初期生源不足,投入较大的情况,甲方同意减免乙方头部年租金的70%作为优惠;付款时间:协议签订后一周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头部年租赁费的30%(12,500元),以后每年9月15日之前付清当年租赁费;在承租期内,乙方应按校舍管理规定,对校(园)舍及校园环境进行维护修理,保持校舍的完好,其费用由乙方负责,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。该协议书第三条第2款约定:凡属本公建配套规定划区范围内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,进幼儿园(托儿所)就读均按政府核准收费标准的70%的优惠。此外,双方对其他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的约定。
2005年6月,闵行教育局与新世纪幼稚园签订的《园舍租赁补充协议》(以下简称补充协议)约定:租赁协议第三条第2款约定现均修改为:凡属本公建配套规定划区范围内常住户口(或业主)的适龄儿童(以下简称“小区生”),进幼儿园(托儿所)就读,参照相同等级公办幼儿园的收费标准收取管理费;为弥补办园成本所需,闵行教育局根据《关于闵行区对公建配套民办幼儿园实行财政补贴的实施细则》依据新世纪幼稚园“小区生”的人数给予财政补贴,并按新世纪幼稚园招收小区生占全园幼儿总人数的比例,闵行教育局适当调整园所租赁费用;该补充协议与租赁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此外,双方对其他各自的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的约定。
原审还认定,闵行教育局于2003年5月23日取得了讼争房屋的权利。讼争房屋总建筑面积1,391.65平方米、用途为教育,属非住宅物业。《物业服务合同》规定,非住宅物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按1元/月平方米收取。闵行教育局自2006年4月1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共欠沪中公司物业管理费45,924.45元(1,391.65平方米×1元×33个月)。讼争房屋的承租户新世纪幼稚园已支付了清洁卫生费4,500元,闵行教育局尚欠沪中公司物业管理费41,424.45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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